Defamation 就是损害别人名誉的陈述。书面叫 Libel,口头叫 Slander。
各州规矩不太一样,但原告一般得证明四件事:说了能被证伪的假话、传给了第三人、被告有过错、造成了名誉或经济损失。
言论自由和个人名誉怎么平衡?Milkovich 案定了个边界:不能被合理理解为陈述事实的意见,受**修正案保护;但只要暗示了能证伪的虚假事实,照样可能算诽谤。
告普通人,多数州按过失标准走。可要是告公共官员或公众人物,门槛一下就高了——得证明被告明知是假,或者罔顾真假,这叫“实际恶意”。
有些话性质太恶劣,比如骂人犯了重罪、得了污名化疾病、职业上完全无能,原告连损失都不用证就能获赔。
真被起诉也有三招自保。最硬的一招是证明话是真的。另外还有绝对特权(比如法庭、议会里的发言)和有限特权(比如雇主内部沟通),不过后者一旦查出恶意就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