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法律,还是英语?

2026-05-07

2026428日,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6年)》,“法律英语”专业(专业代码:0502105T)作为新增本科专业正式获批。

看到这则消息,我的**个疑问是:这个专业是设在英语系还是法律系?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英语”是法律,还是英语?第三个问题是:什么人适合讲授这门课程?

先从第二个问题开始,法律英语究竟是法律,还是英语?从汉语组词的习惯上来看,它好像应该是“英语”,因为类似的表述还有“商务英语”“旅游英语”,等等。如果这样认为的话,那就意味着法律和商务、旅游等一样,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同质性,以至于可以用几乎同一套术语来表述。但法律显然不是这样的。当今世界最主要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那么当我们使用“法律英语”这个表述时,我们是在说跟英美法系相关的英语呢,还是说跟大陆法系相关的英语呢?换言之,我们是在用英语表述英式的法律呢,还是要用英语表述欧陆式(包括中国)的法律呢?

根据相关的解读(LEC办公室:《重磅!法律英语专业正式列入本科目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迈入新阶段》,https://mp.weixin.qq.com/s/stphcVyEb6-FmxV-dC8Hjw),“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参与全球治理、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大量精通法律、通晓英语、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法律英语专业正是对这一需求的精准回应。”“法律英语”专业的设立,好像是想用英语表述中国的法律及其故事——至少这是其目的之一。

然而,中国的法律有中国的逻辑、表述方式、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如果用中文表述中国法律及其故事,自然清晰明白(但也未必总是这样)。而如果用英文表述,则未必总是那么清晰准确。比如我们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我就不太清楚翻译成什么英文合适。再比如,你确定能用“ownership”来表述我们民法中的“所有权”吗?我看未必;因为“ownership”一词在英式法律中并不具有那么强的技术性(也就是说它和日常用语没太多差别),而“所有权”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技术性术语。有人说可以用“rights in rem”来表示我们的“物权”,但这个英文+拉丁文的表述在英式法律中很少用到;如果你跟英语听众说这个,他也许理解你在说什么,但一般不会知道你说的是我们意义上的“物权”——那个和“债权”相对应的法律术语。进一步,当我们想翻译中国法中的所有权时,究竟用“ownership”合适,还是“property”“proprietary right” “fee simple” “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更合适呢?

所以我的理解是,“法律英语”并不主要是英语,而是法律;而且不主要是中国的法律,而是英式法律。英语只是媒介和载体,是工具,它只是在通过这种特定的语言来表达这种语言背后的所承载和体现的法律,也就是英式法律。所以,一个人英语学得再好,也不一定敢说自己有多精通“法律英语”:我在英国时当地的朋友就曾说,她看到那些法条、合同条文、判例就头大,几乎不知所云。尽管这有夸张的成分,但也说明法律和医学、自然科学等类似,不是说你把握了这种语言就自然而然地也可以把握法律。我想国内英语专业八级的朋友也应该会有这样的感觉:在面对英语国家的制定法条文、合同条款、判例时,也许每一个单词都认识,但仍然不一定能够完全、准确理解其含义。就好比上面提到的“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这里面没有你不认识的单词,但有多少人真正理解它的意思呢?

而且,由于中国法和英式法律差别很大——无论是在术语、表达方式、价值观,还是思维方式、方法方面;所以,当你想用英语表述中国法的内容时,当你想用英语讲述中国的法律故事时,英语阅读者他的知识背景是英式法律和英式社会的,他会用英式文化的背景来理解你的英语表达;也就是,你在用英文讲述中国法的故事,他却在用英式法律理解你讲的故事。如此,顺利沟通的几率有多大?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法律英语”这个专业开在英语系和法律系就没有太大区别了,因为它都面临是讲授英式法律还是中国法的问题。

而第三个问题则更为尖锐:谁适合来讲“法律英语”?是英语系的顶尖英语老师吗?我担心他不是那么懂法律。是法律系英语好的老师吗?如果他是中国法、欧陆法出身,即使英语再好,我认为他要讲好法律英语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如果他不熟悉英式法律,那他讲的法律英语可能很难为英语世界的一般读者、专业人士所理解。所以,如果要开设“法律英语”的课程,理想的教师应该是精通英式法律、英语基础好的人。

说到这里,也许我应该总结一下我自己的理解:如果非要有“法律英语”这个东西的话,那它的本质也许应该是,由英语基础好的学生来学习英式的法律;并由真正精通英式法律的老师来讲所谓的法律英语。只有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更有可能通过他对英语和英式法律的理解,来讲好中国的法律故事。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觉得是设立“法律英语”这个专业好,还是在我们现有的法律硕士(尤其是法本法硕)中设立“普通法专班”好呢?关于后者,我会有专文讨论,并且已经设计好了全套的课程体系,敬请期待。

另外,曾有香港事务律师提出过,他认为港大培养的法律+英语的双学位(5年)效果就很好。对此,我毫不怀疑。但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因为港大讲授的是英式法律,所以它的英语+法律=正宗的英式法律教育。而当下内地的法律英语,多数结果可能会是:英语+中国法(概念、思维)=中国法(概念、思维)+部分英式法律概念和思维。后者并不利于讲好中国的法律故事!

最后讲一个冷知识,英国法律史上有“法律法语”(law French)一说,你知道它是什么吗?对了,是中世纪伦敦的法律学徒在旁听中央王室法庭庭审时记笔记(即后来成为重要法律史资料的年鉴)所用到的语言。因为当时的法官(源于诺曼征服以来的法国诺曼贵族)讲的是法语(不是地道的巴黎法语,而是有些粗糙的诺曼法语),学徒自己讲的是英语,当时的书面记录通用拉丁语,而且学徒经常会使用只有自己才认识(时间久了自己也未必认识)的速记符号,由此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融合上述三种语言和符号的“语言”。今天能认识法律法语的,估计全球范围内也寥若晨星。


本文来自公众号:普通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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