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发表了《法律英语:法律,还是英语?》(https://mp.weixin.qq.com/s/H0uV6o9tI8lXDvoE7pP13g)一文,讨论了将“法律英语”列为本科新专业的问题。我所在的一个群里对此话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在这些讨论中我弄明白了一些问题,因此又有了一些新的想法。
首先,“法律英语”是开设在外语学院而不是法学院的。
其次,之所以在外语学院开设“法律英语”的专业,跟外语专业当下的发展瓶颈有关。他们认为,外语要想有更好的发展,就应该向各个行业进军。
最后,通过跟某头部政法院校外语学院法律英语专业知名人士沟通得知,如我所期待的那样,他们的师资多数是从美国回来的JD!他们并不邀请法学院的老师前往授课。
如我在前面的文章中讨论的那样,“法律英语”的本质是通过英语学习用英语表达的英式法律,即普通法。所以,它本质上是对普通法的研习。
但说句俗套的话,对普通法的研习在哪里进行更合适呢?
我们现在看到的现实是,它并么有在内地的法学院中系统展开。也许有的大学、学院会开一两门或更多相关的课程,但很少有成体系的。这不由得让我回想起了下面的故事:当年何美欢老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讲授《普通法精要》时,被称为“一个人的法学院”“法学院中的法学院”。
我本人也在自己所在的法学院给本科生、研究生开设《普通法概论》,但选课的人极少,而且往往是研究生多于本科生、外专业学生多于法科生,校外旁听的也有一定比例。比如去年秋季学期的选课情况为:校内,法学院25级本科新生1人+元培学院1人+硕士研究生2人+博士研究生1人+其它大学交换学生1人,另外还有旁听博士生1人;校外:某高效硕士研究生1人,某律所律师及访问学者间或过来旁听。此外,我还为法律史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开设了《普通法专题》的课程,其内容主要是学术性的,更多涉及普通法的历史和法理。选课人数一如既往地不多,不只是因为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人数本来就少,更因为它是选修课。
当然,我所在的法学院也曾试图开设“系统”的普通法课程。比如,目前就有全校通选课《英美侵权法》,法学院内部开设的《英美财产法》、商法方向开设的杨良宜先生团队的《英国合约法》(但据说本学期停开了……)和法律与公共政策方向开设的《普通法精要-公法》(目前由香港大律师负责授课)。此外,可能还有国际仲裁、模拟法庭等方面的课程,也可以跟普通法建立起一些关联。但总体而言,我私下里认为,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普通法专班,比如法本法硕普通法班,是很难形成专业成效的。
个中原因不再详述,但下面的因素不容忽视:本科生为获得保研资格而更注重16门核心课程的学习,而不会关注有一定成绩风险的任意选修课;内地的法学院当下流行的德式教义学和思维方法;整个社会对主要的英语及普通法国家没有好感(如果不是反感的话)。
相反,倒是一些外国语大学的法学院和一些政法大学的外语学院,却在努力培养懂英式法律的人才。前者,如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法学院;后者,则如前面提到的某头部政法大学的外语学院。就前者而言,是和法学院在2000年代以来的“野蛮”发展密切相关的,很多理工科大学、语言类大学甚至医科大学,都设立了法学院。但在实力上它们无法和传统的“五院四系”及前排的法学院相提并论,于是便根据自己学校的专业特色(如科技、医学、外语、航空航天等)“强行”与法律相结合,英式法律在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展开就是这么来的。而常规大学中的外语学院开设法律英语,则是前面提到的,外语专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所致。但请注意,他们展开的名义多数是“法律英语”,而非“英国法”“英美法”“普通法”——这样的做法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但你完全不能忽视这两类单位在普通法人才培养方面的决心和所做的工作,他们面临的是生存的压力,因此他们比传统法学院更有动力去改变、去突破。因此我们看到的结果是:即使是五院四系这些最应该有条件发展普通法教学的单位,却并未发展出真正有效的普通法人才培养体系;反而是某些政法大学的外语学院和某些外国语大学的法学院,却作出了令人刮目相看的成绩。
这就有点吊诡了!但仔细想来却一点也不奇怪,因为某种教育体系、教学内容、思维方式一旦定型,就成为了你身体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生死存亡,你会动手把它切掉么?不会的,哪怕外界(指涉外法律事务的需求)一再反馈需要相应的改变。
还有另一种研习普通法的路径。群里一名律师说:“我总觉得涉外法律人才在私法领域,不是培养出来的,而是拿着当事人的钱一点点磨出来的。其实涉外的法律事务并不需要多深的理论基础,因为它就是实务,做的多了遇到的坑多了就是**了。就拿我来说。我是老三届的,在内蒙呆了十八年耪大地的,我没在国内上过大学,是自学考试出来的。尽管后来在英国呆了三年,那都是学的皮毛,我八六年入行,做海事海商连个师傅都没有,全都是慢慢磨出来的。而且实务变化的是非常快的,前几年做澳煤的案子,谁知道英国法官把滞期费的规则改了。弄得一塌糊涂,吃亏大了。所以只有慢慢吃亏慢慢磨才能慢慢懂一些。其实我倒是觉得英国的教学办法挺好的,经常有实务方面的**来代课。当时的海商法就是一个实战多年的律师回学校给讲的。”
这也可以视为是对法学院培养普通法人才可能性的另一种“排斥”,但回想一下普通法的历史,它不就是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么?早期的普通法没有大学、学院,只有自发的组织、后来才有了律师会馆。这好像可以证成普通法不需要在法学院而只需要在实践中习得的结论;但,我的意思是,法学院虽然不可能培养直接上手的律师,但可以培养已经掌握各部门法基础知识和原理以及案件分析方法、法律研究方法的学生,这样出来的毕业生会比纯粹从实践中起步能更快适应法律实务的需求,可能会比纯白手起家的少交点实践中的学费;而且面对不断辩护的法律和社会,他们也具备进行独立研究和应对的能力。这位律师个人的经历,只是他那个年代中国独特的社会背景决定的,而今天则完全可以不是这样。
于是我们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现实或即将出现的现实:是外语学院和律师实务培训(法学院毕业后从事了律师职业然后接受普通法的培训),而不是法学院,在培养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法律人才!原因则主要是因为,面对涉外法律事务的现实挑战,法学院反应迟钝;而之所以反应迟钝,又因为它们衣食无忧;它们衣食无忧,又因为它们满足于通过德式法培养充斥在中国内地法律实务中的人才。它们的见识导致它们看不到应对涉外法律事务之挑战的正确路径,于是犹犹豫豫、拖泥带水,直至这块蛋糕被外语学院和社会上的培训机构所瓜分。
这不禁让我想起来下面的历史:14世纪时,普通法由于受诉讼格式的自我局限,无法对用益问题提供有效救济,于是不得已把用益(后来是信托)这块肥肉留给了衡平法;另一个故事是,16世纪时,皇家民事法庭由于自己的保守,不愿意突破令状和诉讼格式的限制,导致发展合同法、侵权法的伟大历史业绩是由王座法庭而不是皇家民事法庭这个最**的普通法法庭完成的。
人类社会没有多少新鲜事,殷鉴不远,今天无非是昨天的重复而已!
本文来自公众号:普通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