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美国合同法中,要约(Offer)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其定义和构成要件在判例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均有明确阐述。
以下是对要约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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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的定义


根据《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4条:
“An offer is the manifestation of willingness to enter into a bargain, so made as to justify another person in understanding that his assent to that bargain is invited and will conclude it.”

要约是“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表示,使对方合理地认为其同意即可达成交易”。
这意味着:
受要约人(Offeree)获得接受要约的权利,一旦有效接受,合同即成立。
要约人(Offeror)需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单方面撤销要约(除非符合撤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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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有效要约的三大要件


判断是否存在有效要约,需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 是否存在承诺或订立合同的意图(intent to enter into the contract)
Was there an expression of a promise, undertaking, or commitment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采用客观标准:以理性第三方的视角判断,要约人的行为或语言是否表明其愿意受合同约束。
例如,商家在广告中写明“前五名顾客可半价购买”,可能构成要约,因其明确承诺了具体条件。
对比:社交场合的玩笑(如“我房子100块卖你”)通常不构成要约,因缺乏真实意图。
2. 条款是否明确且确定(Certainty and Definiteness)
Were there certainty and definiteness in the essential terms?
基本条款需足够明确,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等。
例如:“出售2023款红色丰田卡罗拉,价格2万美元”条款明确。
对比:“出售汽车,价格优惠”因缺乏细节,可能不构成要约。
3. 是否已有效传达给受要约人
Was there communication of the above to the offeree?
要约必须通过语言、行为或书面形式传达至受要约人,否则无法被接受。
例如:A向B发送书面要约,若信件未送达B,则B的“接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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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与要约的关系


1. 一般规则:广告通常不构成要约
根据Lonergan案,广告多为邀请要约(Invitation to Treat),即邀请潜在买家提出要约(如商店橱窗展示商品)。
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商家因广告被大量接受而承担无法履行的责任。

2. 例外情形:广告可能构成要约的情形(Izadi案)
若广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视为要约:
①
包含明确承诺(如“前十名顾客可三折购车”);
②
条款具体确定(如商品型号、价格、时间限制);
③
受要约人可被特定化(如“**本地居民”或“先到先得”)。
例如:悬赏广告(“寻狗,酬金500美元”)因条款明确且受要约人(找到狗者)特定,通常被视为要约。
3. 特殊广告类型
诱导转向性广告(Bait-and-Switch):宣传不存在的优惠以吸引顾客,可能构成欺诈,但一般不视为要约。
邀请立即接受的广告:如“今日特价,售完为止”,若条款明确,可能构成要约。
词汇解释:
bait and switch 诱导转向
Bait就是钓鱼时用的鱼饵,或者是一种引诱。在这个习惯用语里,bait就是引诱一个顾客上圈套,付高价来买不值这个价钱的东西。Switch就是很快用一样东西来替代另一样东西。
把这两个词合在一起,bait and switch就成了一个习惯用语,意思是用欺骗的方法来高价出售货物。例如,一个商店做广告说他们正在出售许多价钱特别便宜的货品。可是当顾客来买的时候,他们就说那样东西已经卖完,他们建议顾客买别的,价钱很高的东西。

